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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典型案例】李某某等诉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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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萧砚  发布时间:2021-03-15 20:42:5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某等八名业主先后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某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合肥高新区某商品房出售给李某某等人,合同对房屋交付时间、产权登记时间以及逾期办理房地权证的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业主方向某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某地产公司也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业主。但是,双方因逾期办证的问题发生争议。为此,李某某等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某地产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

判决结果】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条款载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第三项处理……(3)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而某地产公司未能及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内将办理权属转移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故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由某地产公司向李某某等业主支付了相应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后某地产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房地产权属证书是业主享有房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妥房地产权证是房产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因此,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产权证逾期办理的,开发商应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徐萧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