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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下卖汽油 两男子犯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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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07 09:24:35 打印 字号: | |

两男子在高压线下小树林内非法私储成品汽油并出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近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后,该院判处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

两男子非法私储成品汽油出售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出生,合肥市包河区人;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出生,肥西县人。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30日,在合肥高新区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小树林内(35千伏高压线走廊正下方),被告人汪某某将从上家购买的成品汽油储存在其改装后的车牌号为皖A***36厢式货车内出售给被告人李某,谋取获利。李某将购买的成品汽油储存在其改装后的车牌号为皖A***2T厢式货车和无牌照面包车内再零售给他人,赚取差价。

2021年10月30日,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告人李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皖A***36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1596升,从皖A***2T厢式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500升,从无牌照面包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850升。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汪某某在合肥市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小树林内储存及经营汽油存在火灾、爆炸事故安全隐患,不但对其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对正上方高压走廊安全构成威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两人均犯危险作业罪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汪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有劣迹,酌情从严惩处。

综上,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货车一辆(皖A***2T)、油罐及汽油1350升、货车一辆(皖A***36)、油罐及汽油1596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负责处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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