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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高压线下卖汽油 两男子犯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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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10 10:53:2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 唐欢)两男子在高压线下的小树林内非法私储成品汽油并出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5月5日,记者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0日,在合肥高新区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小树林内(35千伏高压线走廊正下方),被告人汪某某将从上家购买的成品汽油储存在其改装后的厢式货车内出售给被告人李某,以此获利。李某将购买的成品汽油储存在自己的货车和无牌照面包车内准备再零售给他人,欲赚取差价。

当天,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告人李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分别从两个被告人的货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1596升和500升,从无牌照面包车内查获92号成品汽油850升。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汪某某在合肥市红枫路与天智路交口小树林内储存及经营汽油存在火灾、爆炸事故安全隐患,不但对其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对正上方高压走廊安全构成威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汪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构成危险作业罪。

被告人李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有劣迹,酌情从严惩处。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后,该院判处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我国对汽油的销售管控比较严格,运输、存储、销售汽油等危险物品,都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允许个人和单位擅自买卖汽油。私自存储、贩卖汽油存在安全隐患,属于违法行为。

(安徽法制报2022年05月09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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