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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合肥高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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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9 09:23:41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适用证明妨碍规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大力保障新质生产力

——安庆市高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某食品批发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安庆市高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生产、销售,是第1470377号、第3675502号、第7249234号、第724924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老奶奶”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等,在坚果炒货行业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合肥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后,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生产、销售涉案“徽祥老奶奶”花生米,被告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某食品批发行销售涉案花生米商品。原告以合肥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合肥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合肥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合肥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原告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赔偿基数难确定,故本案例结合在案证据认定侵权人构成证明妨碍,作为适用法定赔偿中惩罚性的考量因素之一,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酌情就高确定赔偿数额,避免了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作出裁判带来的不公平。

 

 

案例二:优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某存储技术有限公司诉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存储技术有限公司陈述其于注册成立之日起,便将案涉标识作为商号及企业简称在官网、论坛、供应商大会等公众场合及各类媒体宣传介绍中持续使用,使该标识在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系第28647670号、第33631079号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种类为国际分类第九类。被告在向原告发出书面侵权警告后,原告发出了要求对其提起商标侵权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催告函。被告收函后未在合理期间内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原告是否侵害被告商标权的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的法律状态,故原告认为该行为为不侵害商标之诉。

【典型意义】

规范有序、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可以不断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注入新动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本案即属于优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本案的顺利调解,结束了原告是否侵害被告商标权不确定的状态,填补了原告在国际分类第九类注册群组中文字商标部分核准使用类别的缺失,给企业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和策略提供了便利,有力保障了企业今后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三:平衡委托创作合同主体之间法益,促进传统戏剧焕发新生

——原告徐某生诉被告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4日,原告徐某生应被告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邀请,签署了大型现代黄梅戏《春分》的作曲创作合同。原告完成全部主旋律、序曲、尾声及间奏的作曲工作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一笔款项14万元。原告索要合同及报酬未果,遂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黄梅戏本身有着较高的文化、艺术、经济等多元价值,知识产权之于黄梅戏,价值并不在于对其进行直接保护,更多地在于激活黄梅戏的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对黄梅戏的知识产权主体包括团体和个人的权益予以法律效力的保障,为黄梅戏的创造与传播、传承与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与法律保护。

 

案例四:转载作品略去被转载者注释信息的行为,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亦未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王某平与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7日,原告王某平与王轶在《检察日报》第三版共同署名发表文章《非法经营成品油为何有的够罪有的不够罪》(以下简称《王某平文》)。

《法学家》2021年第2期刊登论文《陈兴良:非法经营罪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以行政许可为视角的考察》(以下简称《陈兴良文》),文中某处标注释为:参见王轶:“非法经营成品油为何有的够罪有的不够罪”,载《检察日报》2016年8月27日。

2021年3月22日,《法学家》微信公众号“法学家杂志”推送了《陈兴良文》,其中,在正文之前注明:“【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法学家》2021年第2期‘专论’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在文章正文结尾还注明:“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1年3月26日,被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在其“王某某刑事辩护网”上转载了《陈兴良文》,并在该文正文结尾注明:“【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法学家》2021年第2期‘专论’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原告以被告在其网站转载《王玉平文》略去注释侵害其署名权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5000元。同时,《王某平文》另一作者王轶出具声明,明确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参加本案诉讼。

【典型意义】

网站(微信公众号)转载已发表的期刊论文,虽然略去了被转载论文注释信息,但转载时指明了被转载论文的作者、出处,并对略去被转载论文注释信息进行特别说明的,且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及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论文注释作者主张网站(微信公众号)所有人侵害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不当引用并置顶未经证实的买家评论,刻意贬低商业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0日,公司设立时即在淘宝平台开设了店铺,店铺名“magicincredible 旗舰店”。被告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 年11 月22 日,被告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店铺名为“进口WKM 正品店”,店铺经营范围与被告经营范围一致。被告在其“进口WKM正品店”中一款的商品下方买家秀评论版块里,将涉及原告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不当内容置顶,同时商品详情页内还有部分关于原告淘宝店的产品、服务的不实评价等。就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原告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无论是传统商业模式亦或是网络经营模式,同业竞争者身份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及产品宣传时的相关言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的案涉行为已超出其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具有的客观、合理、正当的范围,相关评论亦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审理对促进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 校园雕塑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控制

——合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被告合肥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中标包含智慧足球标志设计及安装在内的一系列校园工程采购安装项目,并于2021年7月23日签订《合肥市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合同》。2021年7月30日被告合肥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将案涉中标项目整体转包交由被告合肥某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后被告合肥某标识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并予以交付。后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中标案涉智慧足球标志项目,完成后交付的雕塑作品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其著作权。

【典型意义】

再现作品的内涵应当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原野公司的被诉侵权作品,通过平面到立体的方式复制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仅在人物配色、部分细节方面存在细微差别,且公之于众,陈列在校园供不特定公众参观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修改权和展览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七:权利人就同一被告分批取证,但分别在异地法院诉讼,后诉行为构成重复起诉

——台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合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台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第16090924号“Micisty”、第39051362号“MICISTY”、第26748946号“MICISTY”、第16090925号“密汐皙迪”注册商标专用权。2020年9月2日,被告合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密汐皙迪内衣官方旗舰店”,店铺中销售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

2021年7月8日,原告就在“京东”平台实施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该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京0102民初22213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8月11日,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期间,就被告在“拼多多”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的注册商标范围,涵盖了本案诉讼请求中所涉及的所有商标。

【典型意义】

原告应就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所收集的证据,一并向先行立案的法院举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在不同的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实施销售行为的多个外在表现形式,影响的是侵权的情节,原告将其独立分开向不同的法院分别起诉的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

 

案例八:明晰“3·15”标志使用边界,促进自媒体规范运营

——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合肥某传媒集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消费者协会系多个“3·15” 、“3·15及图”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9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被告合肥某传媒集团在其“抖音”账号头像及视频中使用3·15标志,与案涉注册商标属实质相同,仅在底色上稍微有一点差异。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篡改、使用3·15标志,对其造成不良影响,仍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

原告系经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原告设立3·15标志,旨在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促进优质商品和服务的推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账号头像及视频中使用3·15标志,足以导致一般公众的混淆,认为该账号系原告运营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其在该账号中发布的内容亦会使得社会大众认为系由原告发布,构成侵权,应当予以规范。

 

案例九:府院联动,构建“行政+司法”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新格局

——安徽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26348号“口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针对被告合肥瑶海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后法院当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认为案件经营场所在瑶海,但在本院审理极其不理解,亦不服判决结果,认为应当先由行政部门处理。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院联合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告经营场所送达判决书,并进行判后答疑,将判决依据、案件焦点进行耐心讲解,经过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共同释法明理,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现场领取案款。

【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合肥市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示范区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合力,构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经过部门协商,形成《推进合肥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二十条》,自实施以来,构建了“行政+司法”多元解纷新机制,协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及时交流推进合作共建各项工作,坚持处理一案,事了一案,切实从实质上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即法庭坚持案件全流程调解,依托上述规定建立的工作联络制度,府院联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十:架设游戏“私服”,违法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张某某、周某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租赁网络服务器并聘用被告人周某做技术支持,将《热血传奇》更改为《凤凰传奇》进行运营,通过收取玩家充值等从中获利,违法所得数额达20万元。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书面传唤到案。2021年12月12日,被告人与著作权人达成谅解协议,并自愿赔偿50万元。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购买游戏“私服”版本,通过租赁1台服务器架设“私服”并经营,该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运营所购得的盗版网络游戏,该行为依法应被视为复制发行他人网络游戏软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通过本案的审理,对于保护著作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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